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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杨某某诉黄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2230号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杨某某诉被告黄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金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自1990年开始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协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甲、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二、已经发放的被告黄某乙应得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x元、青苗补偿费4800元(按每人六分田的标准计算)归被告黄某乙所有,因该款由原告黄某甲、杨某某控制,原告黄某甲、杨某某应于2009年7月22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黄某乙;已经办理在被告黄某乙名下的社保归被告黄某乙所有,将来发生的社保与医保由被告黄某乙自行负责;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用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甲、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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