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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戴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675号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达,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戴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达、被告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7月原告在被告处承包了株洲湘能科技园物管办公室和望城云阳乳胶科技公司办公楼及厂房、生活区装修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支付给了原告部分工程款。2005年4月底,上述两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双方于2006年4月18日就所剩工程款签下协议书,之后虽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x元。

被告辩称,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自己开办的企业,已申请注销,被告认可对原告的x元欠款,但有几个情况需要反应:(1)民工工资款早已经给付,所欠的只是原告的利润。结算时被告愿即时给付原告x元现金,但原告想要更高的利润,愿意按x元以欠款方式进行结算,所以付款日期注明为“待定”。现在建设方没有给钱,被告资金困难,如建设方支付了款项,被告将立即付款。(2)原告表弟曾偷走了一车装修材料,工程是被告总包给原告的,原告分包给其表弟,原告应对此事向被告有个交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承接的株洲湘能科技园物管办公室与望城云阳乳胶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厂房及生活区工程项目进行装修(包工不包料)。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于2006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协议书”,确认尚欠原告工程工资余款x元,付款日期为“待定”。后经催讨,被告一直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以协议书形式确认了尚欠原告工程工资款的事实,双方即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将“甲方付款”约定为付款条件,故被告应依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项。被告辩称原告应为其表弟偷走的一车装修材料负责,此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所欠原告廖某某工程工资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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