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2160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炼斌,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炼斌、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本应更加珍惜,但原告对于婚姻的态度过于随意,不珍惜家庭与缘份,把婚姻当儿戏,从刚结婚开始便要求离婚,并刻意拒绝培养夫妻感情。被告是在离婚后经过长时间的慎重考虑才决定再次婚姻,对这次婚姻更是倍加爱护,对家庭尽责,对老人尽孝,千方百计维护家庭和谐与完整,但被告对各自的婚前子女差别对待,感情产生隔阂之后采取消极逃避方式,家庭经济出现暂时困难时采取简单方式处理,其提出离婚是轻率而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被告造成极大的心理与感情伤害。为保持婚姻的严肃性,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小孩。近来,双方常因各自婚前小孩抚养、家庭经济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09年6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近来,双方因未能充分有效沟通产生感情隔阂,双方应十分珍惜婚姻与家庭,各自反思、克己容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信任与理解,互相体谅、互相包容、互相扶持,夫妻感情仍有恢复之可能。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