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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2208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凌雨,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雨、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内向,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骂原告,且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熊××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成年;3、合理分割位于井塘村井塘家园CX栋的夫妻共同房产。4、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x元。

被告未某某,但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熊××。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冲突,被告曾多次打骂原告,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日渐疏离,原告遂于2009年7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保证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有小孩,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未某充分有效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双方应十分珍惜婚姻与家庭,各自反思、克己容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信任与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体谅、互相扶持,尤其是被告应以理性与和平的方式处理夫妻争执,努力化解婚姻矛盾,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夫妻感情仍有恢复之可能。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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