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迟国海独任审判。2009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保险合同(附带人身意外险)。2009年6月10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多次要被告理赔保险金,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理赔人民币3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1500元,此款限2009年9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国海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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