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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因与长沙华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执监复字第0071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因与长沙华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的(2008)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出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不妥,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衡辉

审判员陈实

审判员黄忠立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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