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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世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天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77号

原告长沙世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X号朝阳银座711房。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志勇,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传泽,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天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X路二段X号新世纪花苑卧龙居X号房,主要营业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芙蓉中路都市阳光2501-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凡,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世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天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长沙世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天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天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长沙世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整;

二、被告长沙天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承接的永州市X组织部远程教育中心会议演播室的装修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并就原告长沙世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该工程5%的工程尾款不再主张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长沙世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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