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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倪青梅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0030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芙蓉区新联办公家私经营部业主,住(略)。

申请复议人龚某某因与倪青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芙蓉区法院)2008年8月26日作出的(2008)芙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2008年8月25日芙蓉区法院电话通知龚某某,告知其与倪青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要执行其财产,8月26日该院即冻结了龚某某名下的建设能源等股票,当时市值人民币10万元,芙蓉区法院在同日再对其罚款人民币1万元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芙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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