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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永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出生。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某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由于被告张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张某某来院领取了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6日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春敏,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张丹,1993年农历5月21日生育儿子张康,现就读于永城市X镇初级中学。由于被告张某某性情倔强,经常对原告打骂,多次将原告打的鼻青脸肿,2006年农历正月原告被逼外出打工,2008年元月27日原告回家时公公、婆婆不让原告进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8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被告张某某答应悔改,原告撤回起诉,但后来被告仍然恶习不改,动不动就打骂原告,原告无奈,只有再次起诉离婚。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儿子由谁抚养尊重儿子的意愿。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儿子张康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未提出异议。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姚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该份证据证明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后来撤诉;2、2008年11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姚某侠的调查笔录一份;3、2008年11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李××的调查笔录一份。第2、3份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2009年2月23日对被告张某某之父张××的调查笔录一份。

依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春敏,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张丹,1993年农历5月21日生育儿子张康,现随被告张某某父母生活,就读于永城市X镇初级中学。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2006年农历正月7日原、被告再次生气、吵架,后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结婚多年,且生育二女一子,但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08年2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达三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张康明确表示愿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因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被告张某某之父母愿意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代为抚养张康,张康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张康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在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期间由被告张某某之父母张××、吴××代为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昕

代理审判员赵先俊

人民陪审员刘绍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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