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千海全、代理检察员王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调解,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无牌号斯太尔大货车,行至修武县X路X村东水渠处时车辆向左侧翻车,将修武县X村王XX驾驶的豫x号机动三轮车压埋在车厢下,造成王XX及其机动三轮车上乘客杜XX等六人死亡,机动三轮车报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曹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并提供证人证言、书证、法医学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无牌号斯太尔大货车,沿修武县X路X村东干枯河床由西向东行驶至村东水渠处时,因河床路面凸凹不平,驾驶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左侧翻车,将由东向西行驶的修武县X村王保运驾驶的豫x号机动三轮车压埋在车厢下,造成王XX及其机动三轮车上乘客杜XX、黄XX、李XX、李XX、乔XX死亡,机动三轮车报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曹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干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修武县公安局向被害人王XX、杜XX等六人先行垫付各项经济损失共106万元。故修武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曹某某、车辆所有人蔡XX支付所垫付的费用。经审查,被害人王XX、杜XX等六人的经济损失应为x元。经本院主持调解,修武县公安局与被告人曹某某、蔡XX达成76万元(其余款额放弃)的民事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常XX证言,事发清晨7点多在其石料厂拉货的一司机打电话说他的车翻了压了一辆三轮车,让用铲车帮忙把车弄起来。

2、证人蔡XX证言,早上7点多时,其自家的红色斯太尔王大货车在修武县万里石料厂拉货途中,车翻压了一辆三轮车。

3、证人曹XX证言,2009年3月9日凌晨7点时,其正在曹XX驾驶的本村蔡XX的大货车上睡觉,突然感觉头朝下栽了下去,后知道是车在万里石料厂下面石桥附近的河床上翻了并压了一辆三轮车。出事后曹某某报了案。

4、证人申XX证言,其丈夫黄XX乘坐王XX的三轮车去虎路X村干活,同车还有本村的李XX、李XX。

5、证人曹XX证言,其丈夫李XX乘坐一辆三轮车去石料厂干活。

6、证人王XX证言,2009年3月9日早上,其弟弟王XX和妻子驾驶自家的豫x号双力牌三轮车出去干活。上午9点钟有人打电话说王XX出事了。

7、证人武XX证言,其丈夫李XX与李XX、黄XX坐王XX、杜XX夫妇的三轮车。

8、证人康XX证言,早晨乔XX、李XX、李XX、黄XX一起坐老王夫妇的三轮车去虎路峪敲石头干活。

9、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有肇事车辆无号牌大型货车和豫x号三轮汽车各一辆。肇事驾驶人曹XX、王XX、李XX、杜XX、黄XX、李XX、乔XX。

10、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该车符合安全行驶技术标准,但是为未申领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11、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王XX、李XX系外界钝性暴力致严重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12、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杜XX、李XX、乔XX系外界钝性暴力窒息而死亡。

13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结论书对豫x号双力牌三轮车损失金额为4500元。

14、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5、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

16、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

17、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肇事司机曹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遂被传唤到该大队。

18、被告人曹某某、被害人王XX的机动车驾驶证。

1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以及收到条证实六被害人亲属已得到赔偿款。

20、被告人曹某某、车辆所有人蔡XX与修武县公安局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法院收款票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肇事后主动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处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请求判处缓刑。因被告人曹某某致六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在三至七年量刑,考虑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结案,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艳丽

审判员张翠荣

人民陪审员马国平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国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