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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刑初字第103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市X街X号其“老中医”诊所内进行中医内科、西医内科诊疗活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09年5月13日两次对周某某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管卫医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09年8月21日上午,周某某正在其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非法行医使用的药品照片、到案经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申××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栓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志勇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继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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