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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石苍乡田坑村田利村民小组诉仙游县人民政府权属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仙游县X乡X村田利村X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村X组长。

上诉人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仙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仙游县X乡X村田利村X组称,仙游县人民政府仙政文(2009)X号号处理决定与1982年仙林权字第X号林权证“过溪山(后溪)”所作的权属确认不是一种重复处理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新的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仙游县人民政府仙政文(2009)X号号处理决定中涉及的山地已于1982年林业“三定”进行了登记造册。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人民法院无权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现仙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仙政文[2009]X号处理决定,事实上维持了1982年仙林权字第X号林权证中“过溪山(后溪)”林木林地权属归属状态,该处理决定属于重复处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郑炳荣

审判员陈炳森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丽丽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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