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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6-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1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X镇人,初中文化,原佛山市创意制衣厂负责人,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不服,以其所欠货款属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显刚

代理审判员胡智鸿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徐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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