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小桥×号前×门×房。
委托代理人张日照,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卫,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原告唐×诉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委托代理人张日照,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晓卫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承建威尼斯十二区工程项目所欠原告唐×门架租金本金x.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偿付。原告唐×同意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门架租金本金x.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由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唐×指定的帐户(户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帐号:x,开户行:长沙银行瑞昌支行),由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开具收据代收;
二、如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所欠款项,则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另行承担违约金x元;
三、原告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唐×预交,故由被告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长红
人民陪审员虢建刚
人民陪审员胡南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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