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56号苏某某与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XX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株洲市法学会法律部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毛永忠,株洲市神农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市人,个体经营户,现住(略)。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鹏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杜敏、人民陪审员谭艳敏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谭鹏飞主审本案,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多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原材料,但自从2006年12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到2008年3月份,累计拖欠货款达x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已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执照,证明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

2、核对清单及被告的入库单,证明被告欠原告的货款。

被告柏某某未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

经本院对证据审查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与事实相符,本院认定有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多年,但从2006年12月份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到2008年3月份止,已经累计拖欠货款达x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单考虑双方系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所以该款利息只主张x元。

本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在原告履行送货义务后,被告应当履行货到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延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应对该请求履行支付义务,且该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畴,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苏某某货款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元,共计x元。

逾期未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8元,保全费2056元,共计7964元由被告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谭鹏飞

审判员杜敏

人民陪审员谭艳敏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冯维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