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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城市粮油加工厂粮油经销公司与前郭县芦苇物资贸易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16-2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粮油加工厂粮油经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前郭县芦苇物资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7月5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自1994年1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止,x.008%x20为x.96元)计x.96元,被告于1996年8月20日前用双膜丙稀片抵偿。如到期未能清偿,被告除立即给付原告货款外,按全部货款的5%给付原告违约金和银行利息及罚息(自1994年9月16日至执行之日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752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7年5月20日制发(1997)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查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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