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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汝南县制粉食品集团公司与姜某某债务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松执字第15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南县制粉食品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姜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3月17日制发(1998)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河南省汝南县制粉食品集团公司欠款本金x.5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1997年8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297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8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8年8月13日制发(1998)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查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8)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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