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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与松原兴华商场房屋租赁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松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兴华商场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一案,权利人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松原兴华商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于2007年8月20日中止执行。2008年5月15日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一直无法联系,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松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方德

代理审判员范雪慧

代理审判员孙世方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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