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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与于某某、王某某、刘雪辉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

第一被执行人于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王某某。

第三被执行人刘雪辉。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制发(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于某某、王某某、刘雪辉于2009年6月25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于2009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货款本金x元及利息;二、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5元退还原告。2009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长岭县人民法院于某日立案执行。2009年9月19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第一被执行人将尚欠的借款本金x元、利息439.48元及各项诉讼费用于2009年9月21日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审判员付国

审判员张建军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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