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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原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 147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刘某某和王某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子王某、次子王某、女儿王某静。双方婚后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离婚。

二、王某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王某静和王某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付给王某静抚养费200元至18周岁止,并支付王某静的学费;每月付给王某抚养费500元至王某开始上小学时止。之后,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止,并支付其全部学费。抚养期间双方均有探视权。

三、财产分割:家中上房由刘某某居住至再婚,厦房由王某某母亲居住。共同存款4万元,由双方各半分割。其他财产归王某某。王某某另外于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再付给刘某某5000元。

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天全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孟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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