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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敏,河南九都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关林。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洛阳延辉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某峰,河南慕容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索亚星、程某,河南广文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x.13元;2、护理费5617.92元;3、营养费99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5、误工费3388元;6、残疾赔偿金x.8元;7、鉴定费500元;8、伤残辅助用具费x元;9、精神抚慰金x元;10、后期护理费x元;共计x.85元,由洛阳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杨某某12万元;其余x.85元,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x.08元。两项共计x.08元,洛阳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在协议签字后7日内付清。

二、杨某某其余20%的损失x.77元,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三、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刘某某,一致同意委托河南九都律师某务所律师某红敏,办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保险理赔事宜,并指定保险理赔款的收款人为高红敏。

诉讼费5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被告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平均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天全

审判员姜留范

人民陪审员魏少锋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吴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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