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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三终字第1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辣之源食品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立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盆岭生鲜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万事佳景园X号。

代表人李某某,该超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杜某与被上诉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杜某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审判员杨凤云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娟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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