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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宝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抚养期间原告享有探视权。

三、财产分割:五条被子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

诉讼费150元,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天全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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