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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颜某与被上诉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朱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祥,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绍文,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颜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朱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颜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某某于2008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颜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代理审判员袁胜

审判员王壮农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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