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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有限公司与麻阳锦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二初字第6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麻阳锦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孝和,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3月17日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与被告麻阳锦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7年4月24日,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就购买变压器的种类、数量、价款及付某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某购买变压器预付某共计x元,2008年2月被告收货后向原告支付某货款x元,余款x元未予支付,后原告数次派员催收未果。故诉请本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某压器货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某2007年12月28日起至付某日止的逾期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是尚欠x元货款未予支付,但因被告单位才正常经营,故请求原告宽延付某期限及放弃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4日,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就购买变压器的种类、数量、价款及付某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某购买变压器预付某共计x元,2008年2月被告收货后向原告支付某货款x元,余款x元未予支付,后原告数次派员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麻阳锦江发电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定于2009年6月28日偿付x元;2009年7月28日偿付x元;2009年8月28日偿付x元;2009年11月28日偿付x元。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货款逾期利息;被告逾期未按协议偿付某款承担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货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800元,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尚清

审判员吴贤玉

审判员张平权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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