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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资民一初字第480-1号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资民一初字第480-1号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系唐某甲之母。

被告唐某乙,又名唐某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某刚

代理审判员李江林

代理审判员宋孝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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