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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永寿县人。

被申请人李某乙,男,永寿县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0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兑付6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民执字第x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某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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