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夏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伙同洪闯(另案处理)溜到民权县电视台附近,将杨XX家中的一台豆浆机、两套铝制蒸茏、铝锅、白酒等物品偷走,共计价值1500余元。2006年夏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伙同洪闯溜到民权县X镇X路东段,将宋XX家中的五床被褥偷走,共计价值750余元。2006年夏季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洪闯在民权县X镇X路,偷走李XX家中的一罐液化气,价值15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洪X、邓XX、黄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XX、邓XX、宋XX、李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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