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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正月底,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程梅丹(已判刑)经过预谋,采取假相亲定婚的方法,分别骗取河南省中牟县X村民段XX现金4000元,骗取河南省中牟县X乡X村民王XX现金2600元,骗取河南省民权县X乡X村民张一X现金3000元,骗取河南省杞县X乡X村民张二X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XX、王一X、王二X、张XX、杨XX、王三X的证言、被害人段XX、王XX、张一X、张二X的陈述、领款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0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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