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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州民申字第4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艺,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申请再审人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申请再审称:1、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本案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客观;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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