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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下岗工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教师,住(略)。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冷俊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结婚,1993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儿邓某敏一直由原告抚养,并承担了全部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现原告已下岗,没有固定收入,而被告经济条件较好,请求法院判决女儿邓某敏由被告抚养成年并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生女儿邓某敏从2008年7月份开始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成年,抚养费陈某某自愿负担。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冷俊红

二○○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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