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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盖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盖某某伙同他人溜到民权县铁通公司院内,将二个铝合金梯子和一辆自行车偷走,共计价值14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甘XX、张X、王XX等证言、被害人彭X的陈述、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盖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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