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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3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320号

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俊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初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0日双方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导致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原告秦某某给我二万元的经济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秦某某给付被告陈某某x元,此款于2009年9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9月18日前将金项链一条归还给原告秦某某。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冷俊红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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