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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长安、虎某某,河南昭惠(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代)孙元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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