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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资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资民一初字第480号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欧某某,女,个体户,住(略),系唐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乙,又名唐某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志顺,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某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抚养费5万元。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要求分期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子,2008年6月10日,原告之母欧某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欧某某抚养,被告一次性付小孩抚养费x元;2008年7月6日,被告出具一份到2008年10月1日一次性付清x元抚养费的欠条给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乙所欠原告唐某甲抚养费x元,在2008年12月10日前支付5000元,其余部分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x元;

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唐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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