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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2009)东法刑初字第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务农,家住(略)。2003年4月在广东省南海市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被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肆业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辨护人潘峰,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务农,家住(略)。2001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1月26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甄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肆业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东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肖某、胡某甲、武某乙、武某丙、李某某、甄某某、胡某丁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键、唐某平,被告人唐某某、肖某、胡某甲、武某乙、李某某、甄某某、胡某丁、武某丙及其辨护人潘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肖某、胡某甲、武某乙、武某丙、李某某、甄某某、胡某丁在2008年9月期间,在东安县X镇,抢劫作案3起,抢得现金人民币3701元及CECT手机一台。其中肖某、唐某某分别参与抢劫作案3次,武某丙、胡某甲、武某乙分别参与抢劫作案2次,甄某某、李某某、胡某丁分别参与抢劫作案1次。

200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六人在冷水滩区政府门前草坪集中,讲没有钱用了,有人提出到东安县X镇X路X路抢点钱用,大家表示同意。于是六人分乘两台摩托车到端桥铺镇X村东安至冷水滩的公路拐弯处,砍倒公路边山上的几棵松树,拦在公路中间。约凌晨三时许,家住东安县X镇大市场经营水产生意的杨某,驾驶湘x号面的车前往冷水滩赶早进货经过时,被拦在路上的松树拦住停车。此时,躲藏在公路两边的被告人唐某某、肖某等六人手持杀猪刀冲向车旁,武某丙用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要他拿钱出来,司机杨某称身上只有200元钱,武某丙将杨某拖下车,并拿了他的200元钱,其他人从副驾驶室座位上搜出3400元钱。共抢的现金3600元及一台刚买三天价值699元的CECT牌手机。

2008年9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武某丙、胡某甲、胡某丁五人到冷水滩区政府门前的草坪集合,有人提出晚上去抢劫搞点钱用,大家表示同意,于是武某丙叫来了一辆面的车,唐某某用布袋子装了几把杀猪刀,坐车到了端桥铺镇X路段下车,面的车走后,五人从路边砍了一棵松树拦在路上。到晚上十二时许,东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雷某某与民警周某某、陈某某从冷水滩办案回东安途径泉溪村路段时被横放在公路上的松树挡住了去路而停车。被告人唐某某、肖某等五人各持一把杀猪刀正准备冲上去抢钱,武某丙突然发现车上有警察,同时雷某某见有人持刀抢劫便拔出手枪朝天鸣了几枪,被告人唐某某等人见状四处逃跑了。

2008年9月14日中午一时许,被告人肖某、唐某某、武某乙、李某某四经商量去抢出租车。于是四人在冷水滩汽车西站租乘“永成”出租车公司刘某某驾驶的湘x号出租车到芦洪市镇西江桥去,当车行至端桥铺镇X村枫塘时,坐在副贺驶位上的肖某叫司机停车,并拔掉车钥匙,还将司机放在仪表窗上的101元现金抓在手中,司机见状不对,下车就跑,被告人唐某某持杀猪刀追了一阵没有追到,肖某又持卡子刀去追,司机刘某某跑进村庄的一户人家的屋后,肖某听到屋里有人说话便没有追了,但口中还大声喊杀死他,然后四被告人从小路到端桥铺坐中巴车返回冷水滩,所抢得的101元钱大家一起用了。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五人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主动进行了退赔,被害人杨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对他们从轻处理。被告人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胡某丁亲属主动交纳部分罚金。

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后,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区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李某某、胡某丁的供述;有被害人杨某、雷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陈某;有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以及有关的物证、书证、退赔协议、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李某某、胡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物成抢劫罪,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李某某、胡某丁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丙的辨护人提出2008年9月5日抢劫系犯罪预备的理由,据查2008年9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不仅准备了杀猪刀等犯罪工具,而且实施了“砍树拦路”等行为,在其靠近抢劫目标时发现是警察而逃窜,其行为系抢劫未遂,该辨护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在2008年9月14日的抢劫行为中,被告人武某乙、李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胡某丁在其各自参加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唐某某、肖某、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李某某、胡某丁均能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肖某、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五人亲属主动退赃,并得到了被害人杨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肖某协助公交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武某丙、胡某甲、甄某某、武某乙、胡某丁亲属主动替其交纳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据此,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肖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丁、武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武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六年九月十六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止。)

四、被告人胡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武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武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胡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八被告人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唐某平

审判员王晓荣

审判员王承善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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