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
负责人胡某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林都森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特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群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上列三被执行人董事长。
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与湖南林都森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银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群方实业有限公司及赵某某借款暨担保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湘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10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0日以(2002)湘高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3年4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林都森工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资产按评估价值4326.928万元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并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X路中海华庭的住房一套,并对赵某某的住房进行了搜查,所得款及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04年6月30日,湖南林都森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4月19日,湖南群方实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执行人深圳市特银投资有限公司早已歇业;赵某化无固定收入来源。现各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湘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春翔
执行员马国庆
执行员陈实
二00九年九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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