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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犯抢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因本案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16时许,熊某甲及其兄熊某乙要求被告人陈X返还被窃手机,被告人陈X以取手机为名,与熊某甲、熊某乙行至本区X路X路口处,趁熊某乙不备,夺得熊某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530元后欲逃跑,因被害人熊某兵庆抓拉住陈X衣服,被告人陈X被按倒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乙的陈某、证人熊某甲、陈某某的证言、调取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员苏琼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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