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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9月3日被保外就医,刑满释放日为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7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抓获),201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国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黄某友、江苹(在逃)携带断线钳、板车等作案工具来到铁路江集站伺机行窃。当x次货物列车停靠该站时,黄某乙等人用断线钳剪断铅封打开一节棚车车门,从中盗窃徐州恒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淮海牌面粉31袋(25公斤/袋),价值人民币2170元。窃后,被告人黄某乙在转移赃物时被民警抓获,赃物被依法扣押并发还铁路江集站。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列车编组顺序表、刑事摄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出院记录、刑事裁定书;2、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3、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乙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盗窃罪,应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携带断线钳、板车等作案工具在铁路江集站伺机行窃。当x次货物列车停靠该站时,黄某乙等人用断线钳剪断铅封打开一节棚车车门,从中盗窃淮海牌面粉31袋(25公斤/袋),价值人民币2170元。窃后,被告人黄某乙在转移赃物时被抓获,赃物被依法扣押并发还铁路江集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11月5日凌晨,其与黄某友、江苹到江集火车站,黄某友、江苹用断线钳打开停留的货物列车的一节棚车车门,并且从车上往下掀面粉,其在车下接,共盗窃30多袋,每袋25公斤,是徐州恒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淮海牌面粉。三人先将面粉搬到铁路南侧的干沟里,再往板车上装时被民警发现,其被当场抓获。

2、查获经过证明,2009年11月5日1时许,民警接110通报后,在江集火车站北面发现有三个人正在搬运面粉,当场将黄某乙抓获归案并扣押被盗面粉31袋。

3、列车编组顺序表证明,2009年11月5日,停留在江集火车站的x次货物列车上装有面粉。

4、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收条证明,从被告人黄某乙处扣押淮海牌面粉31袋,每袋25公斤,并已发还上海铁路局淮北车务段江集站。

5、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出院记录、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黄某乙于200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9月3日被保外就医,刑满释放日为2014年11月10日。

6、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乙具有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7、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面粉价值人民币217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的盗窃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在保外就医期间参与盗窃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群

审判员巨龙

代理审判员田坤

书记员李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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