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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非法拘禁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唐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5月1日被(略)公安局抓获,5月3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5月1日被(略)公安局抓获,5月3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5月1日被(略)公安局抓获,5月3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以帮助找其女朋友杨某丰为由,纠集被告人陶某某、姜某某等人于2009年4月24日夜,驾车来到唐河县X镇X村杨某路边,将杨××的二叔杨某某挟持上车,带至(略)高沙镇亚细亚招待所X房间,后由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等人日夜对杨某某进行看管,期间,肖某某多次让杨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让杨××给自己打电话,否则就送杨某某去挖煤等,直到2009年5月1日,(略)公安局高沙镇派出所接到南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协查通报后,将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等人抓获,杨某某被释放,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以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深圳打工期间,与在深圳打工的河南省唐河县X镇X村女青年杨××相识并相互往来。2009年2月,因杨××不愿再与肖某某来往,随借故家中有事,从深圳返家到新乡打工,不再与肖某某联系。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纠集被告人陶某某、姜某某等人以帮助找其女朋友杨××为由,驾车从深圳出发,于2009年4月23日晚到达唐河,次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等人驾车来到杨××二伯杨某某家,因没见到杨××,肖某某随将杨某某骗至村外,伙同陶某某、姜某某等人把杨某某挟持到车上前往湖南返回,途中,肖某某声称携带有刀,不让杨某某喊叫,并给杨某某家里打电话,告诉其杨某某已被带走,让杨××给其打电话。25日下午,杨某某被肖某某等人带至(略)高沙镇亚细亚招待所X房间,为防杨某某逃跑,白天由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轮流看管,时刻不离杨某某,晚上睡觉时用床顶住房门。肖某某多次与杨某某家里联系,要求杨××给其联系,同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又将杨某某拉到高沙镇镇外一树林内,肖某某持菜刀、锄头对杨某某进行威胁,让杨某某给家里联系,让杨××给其打电话,并声称,如果杨××再不打电话,杨某某就没命了,以后再也见不到了,而后又将杨某某拉回招待所继续对其看管,4月30日,肖某某又给杨某某家里打电话,声称如果杨××12点前再不联系,就把杨某某送去挖煤,如果打来电话,就把杨某某送回去。4月28日,杨某某的哥哥杨某银向唐河县公安局报案,5月1日,(略)公安局接到南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协查通报,经洞口县公安局高沙镇X排查、布控,于当晚将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抓获,杨某某才得以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杨××、周××、刘××等人的证言在卷予以证实,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陶某某、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某某、姜某某系受肖某某的约合,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陶某某、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肖某某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陶某某、姜某某均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新瑞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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