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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76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传应,湖南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君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美春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仁刚、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2000年2月生育女孩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好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由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曾于2008年12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与被告杨某某和好为由,于2009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09年2月26日原告陈某某无新情况、新理由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就离婚案件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经准许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该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4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君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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