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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因本案于2010年3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8年10月5日19时许,李XX和李XX(均已被判刑)在本区X路X号二楼新时代服装大卖场,因油烟排放的琐事发生争执。李XX及其员工被告人江美强、岳剑威(均被判刑)持健身臂力器殴打被告人李XX和被告人周XX,并砸坏服装大卖场内部分货架、衣柜等物。李某某(已被判刑)获悉后伙同吕永平(已被判刑)至现场助威。被告人周XX等人不顾民警制止继续互殴,与闻讯赶来的李XX等人至三楼继续殴打李XX,并砸坏歌舞厅内空调、混音台等物。经法医学鉴定,李XX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其伤势已构成轻伤;李XX的妻子张卫英多处软组织损伤、左环指骨折;被告人江美强左眼钝挫伤;张卫英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左环指骨折;李XX右手食指皮肤裂伤、左上臂及左上唇局部皮肤青肿;李某某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左手背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双方冲突另造成新时代服装大卖场和天立歌舞厅的物损共计人民币1213元。

2010年3月3日,被告人周XX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吕永平、江美强、张哲凤、张卫英、李XX、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和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相关部门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与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以支持。被告人周XX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沈敏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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