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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法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林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轶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后,被告没有任婚姻上的责任,无法维持婚姻关系。2008年3月以来,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查:原、被告于2006年8月相识,2007年2月6日在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双方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的差异,感到受了伤害。2008年3月,原告去广东打工,双方分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及其他争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自愿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轶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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