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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件事实:李某某于2006年6月,通过房屋中介购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屋一套,并已办理过户手续,现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李某某名下。李某某称其在买房时就从房屋中介处得知该房屋已被租赁,但中介公司承诺,租赁人三个月内会搬出;承租人赵某某称其租用的是赵某军、王彩红的房子,并且已缴纳了2010年以前的租金,不同意从该房屋中搬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赵某某于2009年10月10日之前,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屋中搬出,并将该房屋交付于李某某;李某某不再向赵某某主张损失费用,双方以后不再因此事而引起诉争。

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x元整。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某承担75元。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朱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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