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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英吉利某雀有限公司与从化市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2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英吉利某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汉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妙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化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从化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邝某甲,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邝某乙,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利某某,该社职员。

原审被告:广东英吉利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X区天湖塘X号4座。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X村。

原审被告:广州盈德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东宝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英吉利某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从化市X村信用合作社、原审被告广州市英吉利某限公司、方某、黄某丁、广州盈德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从化市人民法院(2005)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英吉利某雀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英吉利某雀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英吉利某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英吉利某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浚

审判员陈剑平

代理审判员卫东亮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邓军

书记员林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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