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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诉被告杭州xx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X号。

被告杭州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

负责人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男,杭州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3月11日15时00分许,被告杭州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胡x琛驾驶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轿车在本区X路、东方路东侧200米处行驶时,同原告胡x驾驶的牌号为x助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杭州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赔偿原告胡x医疗费4998元、交通费341元、残疾赔偿金x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助动车车损费800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532.50元,余款x.50元,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日前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0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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