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行初字第9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彪,湘潭市雨湖区金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该局干部,住(略)。(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阎忠于,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2009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彪,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阎忠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为湘潭市教育局,原告对该土地不享有权利,原告不是该出让土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被告出让该土地的具体行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何某某依法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另原告何某某提出其居住的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房屋进出的道路被湘潭市兆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造成其出行不便,此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邻关系,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对被告湘潭市国土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建清

审判员陈艺方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