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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吴某,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秋至2008年春,被告人孙某某在任民权县X乡中心校业务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两免一补”条件情况下,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为其个人开办幼儿园中的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申报“两免一补”款,从中套取国家“两免一补”学生教科书款5773.88元和“两免一补”款x元。其中x元的“两免一补”款因案发而未得到。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尚XX、靳X、王一X、刘XX、陈XX、王二X、冯XX、孙XX、李一X、李二X等人的证言及民权县教体局文件、会计工作支出传票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民权县X乡中心校业务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国家“两免一补”学生教科书款5773.88元,并对“两免一补”款x元欲据为己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辩称所领5773.88元的教科书全部发给了学生,没有再收学生的课本费,自己没有谋取利益。辩护人吴某发表的辩护意见是:王庄寨新世纪小学从2002年批准设立至2008年11月20日民权县教育体育局决定取消该校2009年春季招生资格,一直是具有合法的招生资格,其在2007年、2008年均具有民办教育机构资格,依法应享有国家规定的“两免一补”政策,起诉书指控王庄寨新世纪小学和王庄寨幼儿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两免一补”的条件是错误的。王庄寨乡中心幼儿园按规定免收了所招收的119名学生的学杂费和教科书费,指控孙某某贪污“两免一补”款是不符合事实的。免费教科书款不是支付给各个学校,而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书店,学校只是领取免费的教科书发给学生。因此,学校不可能侵吞国家免费教科书款。被告人孙某某领取教科书后全部免费发给了学生,没有另外再收取教科书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贪污免费教科书款5773.88元是错误的。孙某某的行为应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秋至2008年春,被告人孙某某在任民权县X乡中心校业务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王庄寨乡中心小学的名义为其个人开办的幼儿园中的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申报“两免一补”款x元,套取5773.88元的免费教科书发给本校学生。因案发x元“两免一补”款而未能领取。案发后被告人退赃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1997年8月,其和妻子王XX创办新世纪幼儿园,2002年新世纪幼儿园改为新世纪小学,2004年新世纪小学又更名为王庄寨中心幼儿园,王XX任园长。2007年秋至2008年春其中心幼儿园招收一、二年级学生119人,共申报“两免一补”款x元。其领取了5773.88元的教科书,发给了学生。由于案发x元“两免一补”款没有领到手。

2、证人尚XX的证言,王庄寨中心小学因负债19.3万元不能正常开学,乡、村及中心校领导与其签订合同让其一次性还债19.3万元后管理学校30年,其任中心小学的名誉校长,在其接管中心小学之前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之间就招生问题就有矛盾,为了解决两个学校之间的矛盾,有乡政府主抓教育的李副书记、三个村委的支书、中心校长王XX、孙某某在一起协调,最后其与孙某某打成口头协议,二年级以上学生归中心小学招收,一年级以下的学生归孙某某招收。2007年孙某某幼儿园原招的一年级学生升为二年级,二年级学生没有到中心校就读,其与孙某某产生了矛盾,后在乡中学校长靳X处与孙某某再次发生争吵,最后经协商,孙某某招收的一、二年级的学生都到中心小学上学,由中心小学统一管理。在2007年申报“两免一补”款时,孙某某开办的幼儿园报了180名学生,一年级“两免一补”款归孙某某,二年级“两免一补”款归中心小学。由于群众反映孙某某幼儿园又收学生的钱又领“两免一补”款,其怕出事,2007年秋至2008年春这一学年的“两免一补”款,其没有给孙某某。

3、证人靳X的证言,王庄寨中心幼儿园的前边是新世纪小学,新世纪小学于2002年经教体委审批的。2005年春季国家对农村中小学生开始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按上级规定所有公办学校和取得办学资格证的民办学校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都享有“两免一补”,到2007年春季民办学校在校生不再享受“两免一补”。但是,民权县还是按以前的文件规定执行的,公办和民办学校在校生都享有“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申报程序是各学校如实填写在校生基本信息表,以班级、年级、学校为单位汇总后报到乡中心校总务主任冯XX处,然后有中心校重点对民办学校申报的“两免一补”进行复核后,有中心校以年级为单位汇总报县财政局“两免一补”办公室和县教育局计财股。2007年秋季开学前,有一天其和王XX在王庄寨乡一中校长办公室商量招生的事,孙某某过来了,因为申报“两免一补”的事,孙某某与尚XX争吵一阵子,当时其看僵持不下就说:你俩别吵了,中心幼儿园一、二年级不符合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把一、二年级的学生全部给中心小学,搬到中心小学就读后可以享受“两免一补”。为了考虑到孙某某招收的一、二年级学生都是外庄的得有车接车送,孙某某幼儿园一、二年级的学生搬到中心小学后,二年级学生“两免一补”归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的“两免一补”归孙某某,这是最后一年,以后孙某某幼儿园不准招收一年级以上的学生。当时,他们两个都同意了。

4、证人王XX的证言,其于1997年7月从林七乡政府辞职到王庄寨北村开办“小太阳”幼儿园,2002年改名为新世纪小学,当时申报县教育局批准的,颁发了办学许可证。新世纪小学的法人是孙某某,其任校长,2004年春县教委为加强各乡幼儿教育,要求各乡镇建立一所中心幼儿园,经乡中心校领导同意,把新世纪小学改名为王庄寨中心幼儿园,之后县教委每年都到其幼儿园检查工作。2004年以前因王庄寨中心小学欠建筑队工程款,整天到学校闹事,学生无法正常上课,经乡、中心校及三村委领导协调,让尚XX把学校欠的工程款拿出来,学校交给尚XX管理。在这之前其新世纪小学也招收一至五年级的学生。2004年春季王庄寨中心小学承包给尚XX经营后,为了两家不产生生源的竞争,孙某某与尚XX协议,王庄寨中心小学招收二年级以上学生,新世纪小学(中心幼儿园)招收一年级以下学生。在王庄寨中心幼儿园就读的一年级学生每学期每生收接送车费、饭费、甜食费共350元,在王庄寨中心小学就读的学生其每年交给尚x元的管理费用,“两免一补”款归中心幼儿园。2007年秋开学前,由于孙某某和尚XX结算2006年度的“两免一补”帐时发生争吵,尚XX不让中心幼儿园的学生在中心小学就读,也不让从中心小学申报“两免一补”啦,在这种情况下,孙某某找中心校校长靳X协商,商定中心幼儿园招收的一、二年级学生全部搬到中心小学就读,方能从王庄寨中心小学申报“两免一补”款。后来,因为王庄寨中心小学教室不够,下剩110多名学生没到中心小学就读,仍在中心幼儿园就读。2008年春,有人举报中心幼儿园招收的一、二年级学生不应该享受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县财政局、教体局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所以,2007秋至2008年春其申报的“两免一补”款没有领成。

5、证人刘XX的证言,2007年以前政策要求公办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以享爱“两免一补”,民办学校有办学资格的可以享受免费教科书。2007年秋季开学后,新文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有许可证和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学校都可以享受“两免一补”。2008年5月份,王庄寨群众反映孙某某办的王庄寨中心幼儿园招收一、二年级学生并享受国家“两免一补”,县财政局、教体委成立联合调查组,经调查王庄寨中心幼儿园招收的一、二年级学生,可以在乡中心小学申报“两免一补”,但申报的学生必须到乡中心小学就读。实际到乡中心小学就读学生共61名,另外119名仍在中心幼儿园就读。因此,王庄寨中心幼儿园招收的一、二年级学生不应享受“两免一补”款,县财政局在下批拨款时扣除了中心幼儿园一、二年级学生的学杂费。

6、证人陈XX的证言,孙某某是2002年申办的新世纪小学,当时他是落聘人员,没有实际的公职工作,是经其按照民办小学的标准条件审查后,发放了新世纪小学办学许可证。孙某某的新世纪小学2003年年审一次,此后再没有年审过。2004年通知换证,孙某某也没有换证。市教育局要求,不管那一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社会办学,如果不年审其办学资格即作废。2007年度民办学校年检通报中第三项限期整改学校的名单中其私自添加了没有参加年检的王庄寨新纪纪小学、王庄寨乡英杰小学、王庄寨乡金星小学。因为当时市局要求把颁发发许可证的学校名单报上去,其就在通报中第三项限期整改学校中添加了上述三所学校。

7、证人王XX的证言,其没有让孙某某的幼儿园挂王庄寨中心幼儿园的牌子,只是让他“挡”过上面的检查。孙某某从县里开会回来说,县里要检查验收中心幼儿园,他说王庄寨乡没有中心幼儿园,为应付县里检查就用他的幼儿园“挡”一下,其就同意了。

8、证人冯XX、孙XX的证言,二人均证明孙某某动用三名公办教师到其幼儿园任教。

9、证人李XX的证言,其于2008年5月底参加由县教体局和财政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王庄寨中心小学虚报冒领“两免一补”款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对王庄寨中心小学2007年秋季申报的人数与实有在校人数进行核实清点,发现王庄寨中心小学申报572人,实有人数453人,申报人数与实有人数相差119人。经询问中心小学校长尚XX,原因是王庄寨中心幼儿园招收180人,其中61人到中心小学就读,119人在中心幼儿园就读,教体局认为王庄寨中心幼儿园没有办学资格,不能招收小学学生,不能享爱“两免一补”。根据教体局的意见,在拨付下批“两免一补”资金时,其将王庄寨中心幼儿园不该享爱的“两免一补”款予以扣缴。经计算王庄寨中心幼儿园119名学生“两名一补”款是x元,119人的教课书费应是5773.88元。

10、证人李XX的证言,王庄寨中心小学是1998年由王庄寨北村、王庄寨南村、王庄寨东村X村委联建的学校,学校建成后因拖欠工程款无法正常办学,后经乡领导及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将中心小学交给尚XX管理,尚XX出资还清工程款。后来县里要求每个乡办一个中心幼儿园,孙某某就把他的幼儿园当成了乡中心幼儿园,他招收过一年级、二年级的学生。

11、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其参加由教体局、财政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孙某某非法套取“两免一补”的问题。经查实,2007年8月孙某某先后找乡中心校校长靳X和乡中心小学承包人尚XX协商,要求将其幼儿园招收的一、二年级学生,以乡中心小学的名义申报“两免一补”资金,协商的结果是中心幼儿园招收的一、二年级学生可以在乡中心小学申报“两免一补”,但申报的学生必须到乡中心小学就读。中心幼儿园在乡中心小学申报180人,但实际到乡中心小学就读的学生是61人,另外119人仍在中心幼儿园就读。教体局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两免一补”政策,根据商纪发[2007]X号文件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给予孙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乡中心校业务主任职务,并追缴其套取的“两免一补”资金。

12、证人闫XX、胡XX的证言,证明二人参加了2007年度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当时没有对王庄寨英杰小学、王庄寨新世纪小学进行年检。

13、民权县教育体育局证明,证明王庄寨新世纪小学于2002年4月申报,2002年8月审批,2003年年审一次,2004年要求换发许可证,该校没有年审和换证,原办学许可证作废,属非法办学。王庄寨中心幼儿园没有到教体局申报,也没有审批,作为民办幼儿园是非法的。

14、书证:2008年11月20日民权县教体局关于取消王庄寨乡中心幼儿园2009年春季招生资格的通知,证明王庄寨乡中心幼儿园(原王庄寨新世纪小学)2002申报办学,2002年8月审批,2003年年审1次。自2004年更名为王庄寨乡中心幼儿园后,无任何办学手续,属非法办学,决定取消王庄寨乡中心幼儿园2009年春季招生资格。

15、书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豫政办(2006)X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豫政办(2007)X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文件豫财办教(2007)X号,证明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规定,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河南省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规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是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X村地区(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含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县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16、书证:民权县教育体育局文件民教文[2002]X号,证明王庄寨新世纪小学是被民权教体局批准的十所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申报办学的其中一所。文件规定:凡颁发许可证的教育机构,教体局按学年对其办学情况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17、书证:民权县教育体育局通知,证明民权县教育体育局于2004年12月1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办学单位接此通知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带年审申报材料、学校公章、办学证正本副本到教体局职成股填写年审和换证登记表。逾期不报送材料和办学证没有年审的学校不再换发办学许可证,原办学许可证作废。同时对无证办学单位进行清理整顿。

18、书证:商丘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的通知,证明2003年7月24日商丘市教育局要求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民权县上报新建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为胡集、老颜集、双塔乡中心幼儿园。

19、书证:会计工作站资金转帐传票,证明民权县财政局“两免一补”办往王庄寨中心小学拨“两免一补”资金的情况。

20、证人底XX、杜XX的书面证明,证明2007年至2008年春季王庄寨中心小学招生人数及供应教科书情况。

21、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及年龄。

22、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被告人孙某某退赃款x元。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1、书证:民权县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方案,证明2005年秋季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该证据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2007年秋至2008年春季的贪污行为无关联。

2、书证:民权县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规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为在本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证明民办学校不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证明实施方案要求对弄虚作假,骗取“两免一补”资金的,民办学校一经发现,除追回骗取资金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资格。此证据证明孙某某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对孙某某构成犯罪的指控。

3、书证:民权县教体局2007年度民办学校年检通报,证明王庄寨新世纪小学在该年度年检中被列为限期整改的学校,并不是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此证据,有公诉人提供的民权县教体局成教室闫XX、胡XX的证言,证明2007年度年检时没有对王庄寨新世纪小学进行年检。民权县教体局成教股股长陈刚军证言,证明王庄寨新世纪小学被列为限期整改的学校之列,是其发文时私自添上的,该校根本没有参加年检。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书证:民权县教体局民教文[2003]X号文件,关于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的通知、民权县教体局2004年对乡(镇)中心幼儿园检查结果的通报、1999年5月31日下发的民权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商政[2002]X号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上述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2007年秋至2008年春的贪污行为无直接关联。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任民权县王庄寨中心校业务主任期间,明知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河南省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规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是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其所办的王庄寨乡中心幼儿园不符合“两免一补”资助对象,而采取欺骗的手段,以民权县王庄寨中心小学的名义申报套取“两免一补”资金x元和5773.88元的免费教科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骗取的教科书全部发给了在校学生,本人没有再收取学生的教科书费。其申报的“两免一补”款x元因群众举报被及时查处而未能领取,系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应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进才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王雪峰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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