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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万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67号

原告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万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株洲市石峰区XX娱乐会所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宋某某、万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某、万某某诉称,两原告之子万某和几位朋友在被告经营的XX娱乐会所消费,因大量饮用了酒精性饮料和吸食毒品,万某突发疾病,人事不省。被告发现万某情况异常,只是将其搬到保安室休息和拨打原告电话,待原告赶到才将万某送至医院抢救,万某送到医院即死亡。作为蓝色经典娱乐会所的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延误万某的抢救时间,致使其死亡。被告的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48元。

被告侯某某辩称,被告未向万某提供毒品,被告包厢内都张贴了严禁黄、赌、毒的公告,是万某自带K粉在被告处偷偷吸食,被告并不知情。万某到被告处时就已经饮用了大量白酒。被告经营的株洲市石峰区蓝色经典娱乐会所的工作人员在发现万某情况异常,以为其酒醉,便及时将万某送往了医院,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晚,两原告之子万某和几位朋友到被告经营的株洲市石峰区XX娱乐会所唱卡拉OK,在包厢中吸食K粉。结账时,KTV服务员发现万某睡在包厢内不醒,以为其醉酒,便报告其主管。被告大堂经理见状即协同保安将万某扶到保安室休息,并电话通知万某父母。此时,万某的朋友除其女友外都已离去。因万某不见好转,被告保安即出门叫了一台出租车,嘱咐出租车司机将万某及女友送往株洲市二医院救治。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万某死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侯某某在2009年6月19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

宋某某、万某某8000元;

二、原告宋某某、万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原告宋某某、万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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