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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司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虞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5月出生。

被告司某某,女,1970年10月出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司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指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均为30日,于200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生育两个子女。长子陈某,1993年12月生,长女陈某萌,1996年2月生。自2004年起,原、被告经常因琐事闹矛盾而分居,各自在外打工生活。原、被告分居后,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至今,现原告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两个子女。

被告司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大侯乡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7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因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对原告举证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应予确认。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某,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子陈某,1993年12月生,长女陈某萌,1996年2月生。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农历正月份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两个子女。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农历正月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同居关系已不存在。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长子陈某,长女陈某萌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新建

审判员陈某勤

审判员张清泉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程方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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